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流程
类型:规章发布日期:2014-10-30浏览次数:5771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覆盖范围广,专业性强,涉及到组建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编制经费预算、开展宣传动员、组织人员培训、国有单位排查、文物信息采集、文物鉴选认定、文物信息登录、数据验收审核、编制普查成果等诸多环节,下面围绕上述环节重点介绍普查实务的具体流程。

一、组建普查组织机构

可移动文物普查组织机构承担着领导和组织本地区开展普查工作的职能,是一个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普查机构组成的一个自上而下的普查组织体系。按照《第一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规定,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地开展文物普查工作之前,都要组建相应的普查组织机构,明确成员构成和职责分工。

(一)普查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

一般说来,普查组织机构主要由各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单位普查工作联络办公室、文物专家库等几部分构成。

1、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科学把握普查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在国家层面上,国务院成立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明确了普查工作牵头领导及参与普查组织和协调工作的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文化部部长、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文物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央党史研究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统计局、宗教局、档案局、文物局、总政治部宣传部、中国科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国务院和上级政府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建情况,相应地建立本级政府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普查工作领导者、牵头部门、具体参与部门和协调保证部门。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领导小组成员若干,成员单位一般由本地区参与普查工作的重点文物收藏单位、行业系统牵头单位和相关协调保障单位的相关领导组成。如普查试点单位之一的陕西省,在省政府成立了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一名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文物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档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委(省宗教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文物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文史研究馆、省地方志办、省政协办公厅、陕西旅游集团公司、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的主管负责同志担任。

2、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和实施,是普查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县(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建立普查办,根据上级发布的普查实施方案、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工作。为保证对普查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专业性,普查办公室一般设在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

3、国有单位普查工作联络办公室

本次普查工作以县(区)为基本单元。各国有单位基本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所在县(区)的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为提高工作效率,理顺工作关系,在国有单位,特别是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业系统的领导机关、牵头单位,以及重点文物收藏单位,设普查工作联络办公室,以配合各级政府普查办做好普查工作。各国有单位指定一名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属地普查办的联络和协调,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考虑到普查工作的连续性,联络员选派方面,要尽量确保人员的固定性和长期性。

4、普查工作专家库

本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涉及不同的行业和系统,既具有综合性,又具有相对较强的专业性。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的非文博系统单位及行业单位来说,存在一定难度。为加强在整个普查过程中有关业务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各级普查办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本级的普查工作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涵盖多个专业和方向,便于对普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咨询和指导。一方面可选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不同行业、系统的专家代表,如来自宗教、教育、档案等系统的专家,以便对富有行业、系统特色的文物能起到有效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可选取文物专家,要求具有一定文博专业背景,对普查工作流程和相关规范要求、普查相关的表格填写、文物认定和鉴定、文物定名、文物信息采集、文物信息数据登录和管理等方面有较强能力和经验。文物专家可从国家文物局和各省文物局的文物鉴定专家库抽取,也可从省市级博物馆藏品保管与研究、考古机构专业人员,文博研究机构专业人员、高等院校考古和文博院系专业人员、普查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人员、软件设计人员中选拔,考核后组成专家库。

(二)普查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普查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标准,逐级审批后颁布执行;

2、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国有单位的可移动文物普查,包括认定、登录,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

3、编制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普查经费;

4、培训本行政区普查工作人员;

5、印发普查工作相关标准规范、工作手册、普查用各类表格等相关普查材料;

6、组织和聘请有关文物认定(鉴定)和文物信息数据审核的专家,对本行政区所属国有单位普查工作进行抽查和审核;

7、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建立纳入普查范围的国有单位清单;省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文物认定和普查登录;地市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市属国有单位文物认定和普查登录;其他国有单位文物认定和普查登录由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负责;

8、组织开展普查工作的相关宣传报道;

9、编制本行政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收藏单位名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按规定对外公布普查成果;

10、对本行政区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二、编制和印发开展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及实施方案

各级普查组织机构成立后,即可着手编制本行政区普查工作计划,及本行政区开展普查工作的通知和实施方案。通知和方案的编制,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各级普查组织机构印发本行政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下发后,各级国家机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文件,并由县(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办公室根据文件要求和具体安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印发本行政区开展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充分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保证普查工作的政令畅通,执行有效。

(二)国家机关,各行业、系统牵头单位印发本系统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为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实施普查工作,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业、系统牵头单位,可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编制印发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提出本行业、本系统参加文物普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积极动员和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做好自身普查工作,保证各级普查工作得以顺利、高效推行。也可采取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文的形式,如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国家文物局分别与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民政部等四部委要求其相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三)各级普查组织机构印发本行政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此次文物普查,在实地组织实施时,采取属地管理的方式,即除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不分行业和系统,统一由所在行政区划的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各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办公室,除编制和印发本行政区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外,还需制定本行政区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地区特点,对普查工作进程中的各项环节进行科学筹划,加强对普查工作的宏观指导,合理安排普查工作进度,确保普查工作按计划顺利完成。

普查实施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普查对象和范围、内容和任务、组织机构与职责、技术路线、普查时间与实施步骤、数据和资料管理、质量控制与抽查验收、经费预算、宣传动员、总结和表彰等内容。各级普查机构在编制实施方案时,应认真学习和参照国务院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在保证完成国节家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使制定出的方案,既具有一定的宏观指导性,又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方案的制定,应本着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自上而下的行政顺序,层层参照、对应,使本级方案与上级单位方案的内容、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相一致。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普查机构应率先制定出实施方案,并以行政文件的形式下发,地(市)、县(区)级普查机构参照上级单位的实施方案再制定相应的方案,并及时下发所辖单位。切不可盲目自行制定方案,造成与本地区的整体安排部署和相关要求相矛盾的尴尬局面。

各级普查机构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特别注意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如何确保在普查范围上不漏单位、在普查对象上不漏文物;如何合理安排和分配普查各阶段时间及实施步骤,确保各级普查工作完成的时间节点有机统一和有效衔接,特别是在完成时间的制定上,要比上级规定的时间留有一定的余量;如何控制普查工作整体质量和普查信息的完整准确,确保在信息登记上不漏项目,在技术规范上统一标准;以及根据本地区特点,对普查工作提出的针对性要求等等。

1、全国普查实施方案

国务院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明确了普查的意义、目标、范围和内容、技术路线、组织机构、时间与实施步骤、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经费预算、宣传动员、成果总结等内容,是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本级实施方案的依据和纲要。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普查机构,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行政区整体情况和自身特点,制定具有一定宏观指导性和实际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明确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宏观目标和具体任务,合理划分普查时间段和实施步骤。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针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文物认定标准与范围,方便所辖地区进行实际操作。

3县(区)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

各县(区)级单位作为普查基本单元,应根据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单位制定的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整体情况和自身特点,制定具有较强实际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使辖区内各单位,尤其是非文博系统单位,能按照实施方案的指导和要求,顺利开展实地普查工作。县(区)级单位的普查实施方案应重点明确本县(区)的普查范围和内容,普查人员队伍的组建和构成,县域内国有单位的排查,文物鉴选和认定工作的组织,文物信息登录和审核工作的组织,普查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要突出国有单位调查、建表以及向上级报告单位的内容,同时设立普查员,按照分片划分的原则进行,确保本县(区)范围内的普查工作不漏单位、不漏文物,按时按要求顺利完成普查任务。

(四)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和印发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和实施方案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组织实施,不参与属地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解放军总政治部结合军队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军队系统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和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普查相关事宜。

(五)重要收藏单位和行业应当建立专门的普查工作机制

文物数量较多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按照各级普查机构的要求,建立专门机制,由专人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文物藏品普查工作计划,完成本单位馆藏文物信息的录入或批量导出,按时报送本级普查办。普查登记,既要登记已入账文物,也要对未入账文物,如临时存储和未开箱文物,实行全面清查登记。专业人员数量集中的较大的文物单位,要积极支持参与本级政府普查工作,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援。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行业和系统,由国务院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编制相应工作计划,单独印发或者与文物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本行业本系统可移动文物普查范围、组织模式和工作要求,建立专门普查工作机制。

 

、组建普查队伍

普查员是本次普查任务的直接承担者,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普查数据质量,关系到整个普查工作的成败。因此,组建一支数量充足、人员稳定、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普查队伍,是本次普查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按照国务院《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精神,各国有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建立专门的普查工作队伍,执行统一的标准规范,做好文物调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大量非文博系统的国有单位,因缺乏具有文物背景知识的相关人员,会给普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各级普查组织机构,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建专业普查员队伍。通过普查员上门走访、调查、登记的形式,协助各国有单位开展普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选调本地区文博系统的专业人员和其它系统的相关业务人员,组建专业普查队伍,上门指导国有单位对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和文物认定,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采集、汇总、整理、审核、登录、建档等工作。

普查队伍的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普查员的选调

普查员队伍可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各国有单位以自身力量为基础,组建的普查员队伍;二是各级政府普查办,抽调专业人员组建的专业普查员队伍。

对各国有单位来说,应挑选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本单位普查员。

对于各县(区)级以上政府普查办来说,可先根据辖区内国有单位的数量和文物收藏大致情况,确定普查队伍的规模,再精心组织普查员的选调工作。专业普查员应挑选有文博专业知识背景或文博系统单位任职经历,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熟悉本地情况,计算机操作熟练,严谨细致,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普查员需要具有熟练填写普查各项表格,熟练采集各项文物信息数据的能力,以及一定的文物认定能力和文物信息数据审核修正能力。

(二)普查员的管理

普查员一般设在县(区)级普查机构,各县(区)级以上政府普查办,负责本地区普查员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通过建立本地区普查员队伍通联表,及时了解各单位普查工作进展。

为实现普查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和正规化,帮助普查员在辖区内顺利开展普查工作,各县(区)级以上政府普查办,应为普查员颁发聘书,并佩戴统一标识。参考试点单位做法,可为普查员统一配发一证(工作证)、一信(致各级机关、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一封信)、一表(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表)、一本(普查专用笔记本)、一卡(普查专用数据存储卡)、一包(普查专用包)等标准普查装备。为充分调动普查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还可组织普查员们签订普查责任书。

对于所辖国有单位数量较多,辖区面积较大的地区,可根据辖区内国有单位分布情况,文物收藏情况和不同阶段普查工作的具体任务,对专业普查员队伍进行分组和分工。每个普查组内由2-3名普查员组成,按行政区域或国有单位行业、系统类别,逐一进行上门协助普查。

(三)普查员的主要职责

普查员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各国有单位的普查联络员,一是各级普查机构组织的专业普查员。

对于各国有单位普查联络员来说,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本单位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本单位普查范围和内容,各阶段时间和任务划分,主要工作方法和流程,需要注意的事项及相关要求等;

2、按照本次普查中有关普查范围和文物认定的相关标准规范,对所在单位收藏的文物进行全面普查,确定本单位拟上报文物清单;

3、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填写“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表”、“国有单位登记表”等相关表格;

4、按照文物信息采集软件的要求,对文物的各项信息指标进行逐一采集、登记和录入;

5、与本行政区文物普查组织机构保持积极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需要帮助解决的技术困难;

6、在专业普查队员上门指导或文物专家上门进行文物认定时,提供必要的协调保障;

7、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文物普查档案资料。

对各县(区)级以上政府普查办的专业普查员来说,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分组和分工情况,明确自身承担的普查对象单位目录、单位联络人、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为上门普查做好准备;

2、制定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普查单位的范围和内容,各阶段时间和任务划分,主要工作方法和流程,需要注意的事项及相关要求等;

3、按预定工作方案对国有单位实施上门普查,在各国有单位普查联络员的协助下,了解其可移动文物收藏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和鉴定,确定拟上报文物清单;

4、帮助国有单位普查员,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填写“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表”、“国有单位登记表”等相关表格;

5、根据辖区内国有单位的调查情况,填写“国有单位文物调查情况汇总表”;

6、帮助国有单位普查员,按照文物信息采集软件的要求,完成对文物的各项信息指标进行逐一采集、测量、填表、登记、数据审核、计算机录入等任务;

7、与本行政区文物普查组织机构保持积极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需要帮助解决的技术困难;

8、按要求编制文物普查档案资料。

 

四、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是我国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全面调查登记的政府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普查组织机构应依据普查工作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情况,科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积极落实普查专项经费,并在使用中加强管理,确保实效。

(一)合理编制普查经费预算

各级政府和普查机构,应当规范普查经费开支的范围,明确经费支出渠道,规范列支科目,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可移动文物普查顺利进行。编制普查预算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普查工作主要内容、预期目标、成果形式、组织方式、工作进度与计划安排、预算编制依据和测算标准、预算实施主体及分布、预算明细说明、预算合理性分析以及相应附表。

如某省在对本省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范围、规模、实施周期、投入人员及设备进行测算后,按年度编制本省可移动文物普查预算手册。普查经费根据业务工作划分为以下主要部分:

1、普查组织:可移动文物普查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为普查工作的运行规划、管理、宣传和发动、普查成果汇总与展示等工作产生的费用,需组建专门机构,购置必要设备,开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和预期目标实现。

2、人员培训:本次普查参与人员众多,为保证普查质量,需要根据分级分类原则实施标准化培训。主要用于各级普查机构组织的对普查师资、普查组织人员、普查员、文物认定人员、数据采集和信息登录人员、数据维护管理人员进行普查工作专业技术培训的各种费用, 主要包括培训场地租用费、教材和相关资料费、教师和学员食宿、交通费、结业证书制作费等。

3、文物认定:文物认定是本次普查的关键性环节,主要内容是文物认定工作组对各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进行类型、年代、质地、级别、规格等指标项的鉴定,并出具认定结论,认定为文物的,纳入本次普查范围,进行文物信息采集和登录。主要是专家及相关人员工作、会议和差旅费。

数据处理:包括进行普查数据管理与信息维护,建立文物普查档案,编制普查名录和普查工作报告等方面的费用。

经费支出根据以上项目按照人员费(如外聘人员工资及保险、专家咨询费等)、设备费(如数据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带宽租用、办公设施设备购置等)、办公经费(如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用房租用费、专用材料、宣传费等)、出版印刷费等类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分别测算并作说明。

(二)管理、利用好普查专项经费

各级普查办要积极落实好普查经费,加强对普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在经费使用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科学预算原则。按照各级普查机构制定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二是专款专用原则。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用普查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履行相关手续,登记入帐,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普查专项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为便于经费管理和统筹安排,凡属中央财政安排的普查专项经费,均直接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并抄送国家文物局、地方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普查专项经费和各地拨付的普查专项经费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五、开展宣传动员

为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普及文物知识,加强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宣传文物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各级普查组织机构要努力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一)宣传动员工作的组织

由各级政府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宣传机构

在各级普查办设立宣传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级文物普查宣传工作。通过组建一支讲政治、业务精、作风正、素质高、专兼职相结合的宣传队伍,充分发动媒体和相关部门的力量,形成文物普查宣传网络,共同做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

2、制定宣传方案

宣传工作正式展开前,各级普查办应制定本级普查宣传方案,确定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实施、重点内容、宣传方式、宣传时段等。

3、确定宣传目标

我们进行普查宣传的目的是使全社会了解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目的、意义和内容,了解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了解文物价值,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文物普查知识,宣传文物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文物普查宣传工作,实现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文物普查;各级文物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文物普查;广大普查对象如实申报、认真填报、主动配合搞好文物普查,形成有利于开展文物普查工作的有效机制和良好氛围。

4、把握宣传重点

宣传工作要贯彻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应把握好文物普查各阶段的宣传重点,按照普查实施方案中各阶段的任务安排,有重点的开展宣传活动。如前期重点宣传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等有关文物普查和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任务和意义,普查的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的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步骤程序等。中期可重点宣传各地普查机构设置、人员培训、队伍组建、普查工作进展程度、阶段成果和经验、普查工作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人民群众对普查工作的参与和反应等。后期可重点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文物普查基础成果,宣传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

5、拓展宣传方式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宣传工作将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的工作,在组织宣传活动过程中,要拓宽宣传方式,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传统与现代传媒,配合各类专题宣传活动等,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使文物普查工作不断深入人心。

(二)宣传人员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各级普查办制定的普查宣传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内容科学合理规划自身宣传任务;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媒介,组织和策划关于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各种宣传活动;

3、组织征集各级各类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标识、标语、广告宣传画等,当作宣传素材;

4、组织和策划可移动文物普查的专题报道、专题宣传等活动;

5、建设和维护本行政区可移动文物普查宣传发布的官方网站;

6、组织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新闻发布;

7、定期编辑本行政区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简报,向上级普查机构和所属部分国有单位发放,供有关人员及时了解普查工作最新信息;

8、整理编辑本行政区可移动文物普查大事记;

9、组织和策划其他相关宣传活动。

10、组建普查志愿者队伍。

 

六、组织人员培训

本次文物普查工作,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全国将动员数以万计的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直接参加这项工作。组织人员培训是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普查培训工作,对于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培训的组织

培训工作是普查工作的基础,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合理安排普查培训时间、培训批次,确定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组织印发标准化培训教材,安排好经过认定的培训师资力量,展开标准化教学。针对普查的组织实施,文物认定,数据管理等不同专题,将实务操作和现场演练相结合,使培训工作更加实用、有效,充分达到预期效果。

各级普查机构在组织培训工作时,应合理安排培训批次,逐级展开培训,将普查师资培训和骨干培训有机衔接。如参加国家级层面培训的学员,应承担起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所辖各县(区)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任务。各县(区)受训人员,则继续承担起所在区域普查队伍骨干的培训任务。由此不断扩大普查培训的受众面。各级培训工作可参考以下内容展开:

1、国家级层面的培训

国家级层面的培训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普查办公室人员、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普查联络员和参加此次普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重点为普查工作的要求、目标、成果,普查组织、实施、协调、宣传、管理以及普查信息采集、统一平台的使用等技术要求等。参加培训人员结业后,应承担起组织本省(直辖市)级层面的培训任务。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层面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培训对象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各地(市)、县(区)级普查办公室人员及参加普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重点为普查工作的背景、要求、目标成果,普查信息采集、统一平台登录等技术要求,普查数据的汇总和审核,各项普查成果编制规范要求,以及如何对普查工作进行组织、实施、协调、宣传、管理等。参加培训人员结业后,将承担起组织本县(区)级层面的培训任务。

3、县(区)级层面的培训

县(区)级培训对象为本县(区)从事一线普查工作的普查员、辖区内重要文物收藏单位的联络员、业务骨干等。培训重点为普查工作的背景、要求、目标成果,普查信息采集及统一平台登录等技术要求,普查用相关表格的填写,文物认定、命名、分类、年代等基本知识。

(二)培训主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1、合理制定培训方案

制定普查培训方案,从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对象、培训组织机构和授课人员、培训教材与内容、培训方法与原则、培训考核、结业证书等方面考虑,力求使普查人员全面接受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精心设计教学大纲

培训开始前,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翔实的教学大纲。包括培训内容、课时安排、目的效果等。培训内容的设置应紧紧围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展开,以提高参训学员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培训内容应涵盖可移动文物普查背景介绍,相关要求和目标,文物基础知识,文物普查的调查、认定、录入、审核和报送等工作流程,普查工作规范标准,普查信息采集软件操作等。培训形式的设计可灵活多样,将专家授课、讨论交流、上机操作、参观见学、模拟实施、现场演练、讲评考核等多种方式融入其中。

3、考察约请授课教师

确定教学大纲之后,即可按照大纲内容,确定和约请授课教师。授课教师约请范围,可包括参加过上级组织的普查培训人员,文物认定、鉴定专家,计算机软件应用专家,文物保护和管理专家,文物普查有关标准规范研究制定者,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文物普查试点单位领导和专家等。

4、细致组织培训实施

培训正式实施前,要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如培训地点的选取,培训用资料的印制、发放,学员学习用品的准备、学员食宿的安排,学员到达培训地点的交通安排,学员毕业证书的制作等等。培训期间,应加强对学员的组织和管理,做好后勤保障,保证培训时间、培训效果和质量。

5、严格组织结业考核

为保证培训的效果,充分调动参训人员投身文物普查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文物普查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培训结束前应组织结业考核。考核可采取理论考试、上机操作软件、模拟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和开展实地普查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参训学员的学习效果。通过考试的学员统一发放普查员资格证书。

6、妥善保管培训资料

各级培训组织机构应注意收集和整理各级、各类培训的相关照片、视频、文档等完整资料,特别是对培训的参加人员、课程设置、培训过程、培训效果、考核结果、经验体会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并存档。

 

七、收集整理资料

普查工作正式开展之前,各级普查机构应通过调查、走访、摸底、座谈、查阅档案等多种方式,进行资料收集和整理,为普查工作的正式开展做好必要准备。为合理分配普查时间、普查人员力量、普查设备和资源提供决策参考,确保普查工作正式开展时,能科学、有序、高效运行,保证普查的覆盖率,确保不漏单位。需要收集整理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国有单位名录

各级政府普查办,通过协调相关部门(如统计部门)获得辖区内所有国有单位名录。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几个类别进行分类和数量统计。掌握文博系统单位和非文博系统单位的分布情况和力量对比,划定重点普查单位。

(二)各单位普查联络员联系方式

为保证实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确定辖区内国有单位名录的同时,应与各单位普查联络办公室及普查联络员建立联系,获得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辖区内文物收藏情况

了解辖区内的文物收藏概况,文物数量分布及文物保护现状等情况,为正式普查工作做好资料准备,以便合理分配普查人员和设备。

 

八、调查辖区内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

各级普查办在前期资料收集的基础上,依托各国有单位的文物普查联络办公室,按普查工作要求和普查范围、内容,对辖区内国有单位的文物收藏情况进行调查。

(一)组织辖区内国有单位进行自我排查

组织国有单位自查是普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掌握收藏有文物的国有单位分布情况,为文物认定和信息登录工作提供依据和线索。组织排查的主要方法是:普查办根据前期收集的辖区内国有单位名录和地址资料,向每一个国有单位,发放国家统一设制的《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表》,各国有单位根据调查表中列出的文物类型,结合本单位文物收藏具体情况,进行逐一对照和自查。对于有较高专业素质的文博系统单位,可采取邮寄表格的形式,其收到后自行调查和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表反馈回普查办;对非文博系统单位,可组织各单位普查联络员自行调查填写,也可采取专业普查队员上门协助调查填写的方式,并按规定时间将调查表反馈回普查办。对于掌握重点线索的,同时要进行复核。各国有单位无论是否收藏保管有文物,都应该填写并反馈此调查表。

(二)国有单位的文物收藏排查方向和重点

各级普查办指导辖区内国有单位进行文物收藏情况自我调查时,可注意重点排查以下单位和部门:

1、对各级国家机关,应重点普查其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俱乐部、宾馆(招待所)及所属行业博物馆、专题博物馆、各类史馆等。

2、对事业单位,许多文博系统单位属于这一范畴。如各类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博、档案系统专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所属的各类行业博物馆、专题博物馆、高校博物馆等,这些都是重点普查单位。对非文博系统的事业单位,应重点普查各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俱乐部、宾馆(招待所)等。

3、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重点普查各企业所属荣誉馆、历史馆及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俱乐部、工会等。

4、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重点普查各单位所属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军(警)史馆(陈列室、荣誉室),以及各级机关办公楼、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俱乐部、文化活动中心、接待室、招待所、干休所,及各类后勤、装备维修仓库等。

对以上单位和部门的排查,首先,可以从单位资产账、文物账、资料清单中查找,如果该单位或部门,之前已建立了文物账,可按照文物账逐一排查;如果没有建立文物账,则需在现有的藏品中,按照调查表提供的文物类别内容,逐项排查;其次,可以从设施中查找,重点从书画、艺术品、印章、证书等重要物品中筛查。第三,还可参考各单位和部门档案、声像照片资料库、大事记等资料,查找文物线索,追踪文物去处。

所有单位调查结束之后,普查办根据调查表反馈情况,填写《国有单位调查情况汇总表》,并对照辖区内国有单位名录,确保普查覆盖率。对于辖区内收藏文物的单位,着手组织下一步的文物信息采集工作。对于没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感谢其支持与配合,指导其对普查资料进行整理和存档。

 

九、进行文物信息采集

确定文物收藏单位后,就要派出普查员队伍,按照文物收藏单位分布的区域或行业系统,划分为多个小组,分头进行实地文物信息采集。具体包括以下步骤和内容:

(一)下发普查相关表格

向辖区内的文物收藏单位下发国家统一制定的普查相关表格,包括《单位登记表》、《单位登记表范本和著录说明》、《文物登记表》、《文物登记表和著录说明》、《文物藏品档案》等。根据各单位的人员力量,或安排其自行调查文物信息,填写相关表格和档案;或安排普查员上门协助调查文物信息,填写相关表格和档案。为利于资料保存和集中录入,这一阶段主要采取纸表的形式进行调查和填写。

(二)座谈访问

各级普查机构协助开展普查工作,组织专家和普查员到辖区内单位进行实地走访,协助各单位顺利进行对文物信息的普查。走访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专家座谈

一方面组织文史专家、文史爱好者座谈,征询本地区重大历史事件及文物收藏情况,掌握文物分布线索;一方面组织文物咨询专家到重点文物收藏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座谈,现场了解文物收藏情况,并提供技术指导,解答相关疑问,提供相关咨询。

2、电话询访

文物普查员按照普查需要,通过电话的方式,对国有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一般是办公室主任、档案室负责人、图书室管理员、博物馆负责人等)进行询访,获取有关信息和线索,并解答所属单位在普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指导各单位正确采集相关信息,完成相应表格和文物档案的填写。

3、实地走访

普查员到文物收藏单位进行实地走访和普查,协助单位完成相关文物的筛选和信息采集。

(三)调查登记

对非专业文博单位,各单位按照《文物登记表》和《单位登记表》的要求,根据国家文物局下发的普查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定名、断代(年代)、分类、测量、计量、拍摄等工作,逐项采集相关信息,并正确填写登记,确保在信息登记上不漏项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借助此次文物普查的机会,按照国家文物局统一制定的《文物藏品档案》,为本单位收藏的文物建立档案和总登记账,实现对文物的正规化管理。

对专业文物收藏单位,开始进行文物清库、账物核对,并根据需要,采集、补充和完善相关文物信息。

 

十、文物筛选和认定

按照本次普查的技术路线要求,采集的文物信息,需录入国家统一的信息登录平台。对于文博系统各专业单位来说,其自查登记的那些已经列入馆藏并有藏品档案的文物,不再需要筛选和认定,可直接录入信息登录平台。对于文博系统之外的国有单位,其自查登记的文物,在正式进行信息数据连网登录之前,必须经过筛选和认定的流程,经过各级审核通过,最终入库后,才能被确定文物身份。各级政府普查办需组织文物专家,按照此次普查的文物认定标准和规范,依据各单位前期填写的《文物登记表》和《文物藏品档案》,也可结合现场查看文物等方式,对各单位自查登记的文物进行筛选和认定。筛选和认定工作可以分为以下步骤进行:

(一)初步筛选疑似文物

普查办组织文物专家对各单位自查文物进行初步筛选,去除明显不符合此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的文物;去除各单位上报文物中的复制品、仿制品、代用品等,确定出疑似文物目录,并按相关标准规范,修订这些文物的档案信息,特别是定名、年代、流传经历、来源等关键信息,供下一阶段的文物认定时使用。

(二)根据标准认定文物

普查办组织资深文物认定专家,根据此次普查的文物认定标准,对初步筛选出的疑似文物进行认定和辨明真伪。认定基本依据文物信息档案,如档案内容不详,需查看实物的,则需组织文物认定专家赴现场查看和认定。

根据国务院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省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文物认定和普查登录;地市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市属国有单位文物认定和普查登录;其他国有单位文物认定和普查登录由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负责。

 

十一、数据登录备案

各国有单位自查的可移动文物经过筛选和认定,文物身份被确认、信息数据经初步审核后,即可在国家统一的文物信息采集系统中进行信息登录。数据登录和备案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一)录入

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根据自己分配的登录帐号,将本单位被认定文物的信息录入到国家统一数据平台。如果各单位录入力量不够,条件不允许,可由各级普查办组织普查员或专业文字录入人员,按照不同的文物收藏单位,统一进行文物信息录入工作。

进行文物信息录入时,可参照文物登记表和文物档案,按照文物信息采集系统要求,逐条进行录入,并保存。录入过程中,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不能缺项、漏项。

(二)转换

对于普查前已经采集且集中保管的可移动文物数据,如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收录的文物系统馆藏珍贵文物数据、部分已建立了文物藏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各类专业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专业文博单位的文物数据,以及古籍普查、历史档案数字化成果,可在其单位进行文物清查、确保账物一致的前提下,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工作机构,集中对数据进行抽取,按照统一标准规范,进行数据清洗、转换,批量导入普查信息采集软件或信息登录平台,免去大量的文字重新录入工作,充分利用现有成果,保证普查效益。

(三)存储

各文物收藏单位及县(区)级普查机构,要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进行妥善存储,实行备份管理,避免出现信息丢失和损毁现象,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四)整理

各文物收藏单位和县(区)级以上普查机构,对普查过程中的各种表格、档案和文物信息数据进行整理,按《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普查档案。

(五)汇总

县(区)级以上普查机构,将辖区内所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信息和文物信息,进行汇总,为编制本行政区“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收藏单位名录”和“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做准备。

(六)统计

县(区)级以上普查机构,对所辖地区内的文物收藏单位信息和文物信息进行统计分析,重点分析文物收藏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以及文物的本体特征,如年代、类别、质地、保存状况等,为本地区制定文物管理和保护政策,提供依据。

 

十二、复核验收上报

为了保证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其范围应包括普查国有单位到达率和调查文物覆盖率,以及普查资料、信息登录,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普查质量控制实行省级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普查机构,在正式向国家提交上报普查数据前,应按照不同的审核权限,组织专家对各类普查成果数据进行多次复核和验收。一般来说,上报数据需经过以下几轮审核:

1、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组织的初审

为确保普查成果数据的准确性,各国有单位普查员采集的文物信息,应在自我复核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提交给所属县(区)级普查办公室。

2、县(区)级普查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审查

各县(区)级普查办公室,组织文物专家,对辖区内各国有单位提交的数据信息从专业角度逐项进行审核和修改,重点审核文物的定名、年代、类别、质地、数量等因素。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上级普查办公室。

3、地(市)级组织的专业复审

在各县(区)级普查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审查的基础上,各地(市)级普查办公室再次组织专家,对数据库中的所有文物信息进行抽查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普查办公室。

4、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组织的终审

在各地(市)级普查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复审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普查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数据库中的所有文物信息进行终审。

经过4轮审核确定无误的信息,方可正式上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三、单位查遗补漏

在文物信息数据登录和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一些信息不全或存在争议的数据,需文物收藏单位实地对文物进行二次信息采集,并对已有信息进行复查和补充。

对于在历次审核中,被补充和修改的信息,应反馈给各县(区)级普查办,并对普查资料和档案进行修改,确保普查档案的完整、规范和准确,为下一阶段《文物名录》、《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的编制做数据准备。

各县(区)级普查办应将历次审核中被补充和修改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文物收藏单位,便于各单位对留存档案资料进行修改,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十四、编制各项普查成果

普查调查阶段工作结束后,由县(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组织机构,负责编制各项普查成果,统一报送国务院普查工作办公室。主要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县(区)级以上各级行政区,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本地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收藏单位名录》。内容包括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全称,上级主管部门,所属系统,藏品数量和定级藏品、未定级藏品数量,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单位法人代表姓名和电话等。为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文物保护方针政策提供依据。为各级政府统一配置管理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资源的社会效益提供支持。

(二)编制文物名录

县(区)级以上各级行政区,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本地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内容包括普查登记编码,可移动文物的名称,可移动文物的年代,可移动文物所属类别,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可移动文物的实际数量,可移动文物的完残程度。为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文物保护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列入名录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编制工作报告

县(区)级以上各级行政区,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本县(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报告的编制应本着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的原则,重点涵盖普查工作背景,工作情况,数据汇总,数据分析,主要成果和政策建议六部分内容,体现组织严密、流程规范、数据准确、问题明确、建议科学的总体要求。

 

十五、公布普查成果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和可移动文物名录,由国务院公布。地方各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和可移动文物名录,未经上级普查机构审批的,不能擅自对外公布。省级政府公布普查成果须经国务院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普查成果须经省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十六、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组织召开本行政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普查总结表彰工作,按军队统一规定执行,并列入全国总结表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省情况,提出召开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的工作方案。经审定后,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对普查先进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简易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