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关于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类型:政策发布日期:2014-10-30浏览次数:4932

文物普查发〔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文物局代章)

  2013年3月12日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根据《文物保护法》、《物权法》、《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我国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开展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国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国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普查按照全国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按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制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发普查数据处理软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普查标准及程序。

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4.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

5.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

(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

普查实施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信息上报和管理在国家统一平台上集中进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统一管理平台上的信息,建立动态运行的数据库系统。各国有单位在统一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各级普查机构分配专门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审核。

(四)属地管理、县为基础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县域为基础。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

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开展,普查结果统一汇总至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信息整合、资源统筹

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可根据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普查质量。

五、普查的组织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中央普查组织机构

国务院成立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央党史研究室、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统计局、宗教局、档案局、文物局、总政治部宣传部、中国科协。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根据需要设立普查组织宣传、文物认定、信息登录和数据管理等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普查的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

3.制定和执行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4.组织举办全国普查业务骨干和师资培训班,指导各省普查培训。

5.对各省普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控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6.开展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数据库,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

7.汇总、审核、验收各省普查数据,核定各省普查信息发布。

8.编制并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提交《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公布普查成果。

9.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中央财政预算,督促落实地方财政预算。

10.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二)地方普查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

1.设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普查机构,组建普查队伍,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

2.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

3.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登录,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和成果发布。

4.落实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5.各国有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建立专门的普查工作队伍,按照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其中,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省级普查机构完成,地市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地市级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所在地县级普查机构完成。

(三)部门职责

在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2.提出本部门本系统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3.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经费。

4.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5.积极提供本部门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和登录工作。文物数量较大的行业系统,应建立普查机制。

6.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7.解放军总政治部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普查结果统一汇总至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保证全国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六、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

1.成立普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域的普查领导机构,并设立普查组织、文物认定、信息登录等专门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家库。重点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国有单位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各省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制定本省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各级普查机构、国有单位编制本地区、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4.制定颁布可移动文物工作规范与技术标准,制定普查文物认定程序,编印普查工作手册。

5.组建各级普查队伍,编印普查教材,开展各级普查培训。

6.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

第二阶段: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1.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文物认定程序,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各级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3.建设运行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

4.收藏有文物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将文物信息通过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联网上报。也可用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各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5.各级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6.各级普查机构向上级普查机构按季度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发布普查成果。

1公布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建立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服务系统。

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5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6.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七、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国有单位调查、采集,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各省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发布。

国家建立数据维护专门机制,制定制度,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可依法流通;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

八、普查的经费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各地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中央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全国性普查组织宣传、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登录平台开发建设和数据管理等项目。地方经费主要用于区域性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普查的宣传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国普查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本省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普查机构要把普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文化建设工作进行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普查宣传建立国家和省级新闻发布制度。普查宣传覆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

十、普查的总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报告》。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省情况,召开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时召开本行政区域总结会。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抄送: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               2013年3月14日印发

初校:崔丽君        终校:曹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