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关于积极做好国资系统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类型:政策发布日期:2014-10-30浏览次数:4140

文物普查发[2013]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
局(文化厅) 、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2012 年 10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
物普查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印发后,各级文物、国资
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2013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召开第
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 对普查工作进行全面
部署。 为进一步加强统筹, 共同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
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以下简称普查)是建国 60
多年来首次针对可移动文物开展的普查, 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
普查 (不可移动文物部分) 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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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情国力调查, 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 加强文
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并已列入《国家“十
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我国国有企业保存着数
量丰富,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是国
家重要的文化财富和国有资产。 对国有企业收藏保管的可移动
文物进行系统登记, 是保障文物安全,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
要工作。各级国资部门及国有企业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
充分认识开展本次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国家和民族、
对历史和未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推进本次文物普查工作。
二、明确普查登记范围
本次普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登记注册的所有国有企业列入普查范围 (包括国有及国有
控股企业) 。普查的文物包括 1949 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
代珍贵的艺术品、 工艺美术品;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
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
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
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 1949 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
布的 1949 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
作品;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在普查
过程中, 应重点普查各国有企业所属博物馆、 纪念馆、 美术馆,
以及档案室、图书资料室等场所保管的藏品。
三、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文物、国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动
员、组织各国有企业,做好普查工作;由各级国资部门负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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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担任同级人民政府普查领导小组的成员, 会同文物行政部门
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国有企业的重要问题。 列入普查范围的各
国有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
查登记,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属地普查办的联络和
协调。 各级国资部门要根据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
方案》 , 对所监管企业参加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做好督导工作。 各国有企业要认真组织自查申报, 做好文物普
查认定、 信息采集登录等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国有企业的文
物普查工作在省级普查机构完成, 地市级国有企业的文物普查
工作在地市级普查机构完成, 其他国有企业的文物普查工作在
所在地县级普查机构完成。 收藏可移动文物相对集中的国有企
业, 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和普查机制。 本次普查不改变文物
的权属。 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可依法流通。 对于文物收藏相对
集中的国有企业, 各级文物部门应当在文物保护修复、 文物安
全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
四、广泛动员,加强协作
各级文物、 国资部门要根据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宣传计划》 ,提出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措施,把本次普查工
作作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契机, 动员广
大国有企业和社会公众主动支持、 配合和参与, 为普查机构和
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按时、 如实地填报可移动文物普查
信息。 要组织好所属国有企业的普查人员培训, 并对管辖范围
内的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予以人才和技术支持, 指导、 协助各
级国有企业将其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在所在地普查机构进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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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各级国资部门要加强与文物部门的协作, 在规范藏品管理
和建设文物登录体系的同时, 促进做好国有企业可移动文物的
保护工作。
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7 月 21 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 2013 年 8 月 6 日印发
初校:安敏君 终校:司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