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学院(系),各校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8〕1号)、《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8〕9号)、《浙江大学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试行)》(浙大档发〔2023〕8号)等规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可移动文物、陈列品资产收藏保管单位应在入藏或确定为文物后到归口管理单位申请登记,为确保新增可移动文物、新增陈列品资产的及时入账,利于统一、有效的管理。现开展新增可移动文物、新增陈列品资产的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1、新增可移动文物:2024年1月1日之后新增的或以往尚未登记的,已经过权威机构进行文物鉴定或定级,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藏品。
2、新增陈列品资产:2024年1月1日之后新增的或以往尚未登记的,校内各单位通过接受捐赠或者购买等途径获得,符合学校固定资产入国有资产账要求,且未申报过校内其他各类资产的陈列品,包括绘画、书法、篆刻、雕塑、工艺美术品、民间美术品、摄影艺术品、非教学科研类标本、模型等。
二、登记内容
1、新增可移动文物登记:
(1)新增可移动文物相关信息汇总填写至《可移动文物登记汇总表》(附件1);
(2)根据《可移动文物登记汇总表》内相关信息,按一物一卡原则,填写《可移动文物信息登记卡》(附件2),并附新增可移动文物捐赠或购买协议、文物鉴定或定级材料等;
(3)原已登记为陈列品资产,因鉴定或定级为文物的应进行新增可移动文物登记,还须填写《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
2、新增陈列品资产登记:
(1)新增陈列品资产相关信息汇总填写至《陈列品资产登记汇总表》(附件4);
(2)根据《陈列品资产登记汇总表》内相关信息,按一物一卡原则,填写《陈列品资产信息登记卡》(附件5),并附新增陈列品资产购买或捐赠协议等材料。
三、具体要求
1、登记时间:
(1)新增可移动文物应在完成鉴定或定级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档案馆递交相关登记材料(附件1、附件2,或附件3);历年尚未登记的可移动文物本次需要申请登记的,应在6月15日前向档案馆递交相关登记材料(附件1、附件2)。
(2)新增和历年陈列品资产应在6月15日前向档案馆递交相关登记材料(附件4、附件5)。
2、具体要求:
(1)相关登记材料须经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后,向档案馆递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签字盖章后的PDF文档、EXCEL原表),购买或捐赠协议以及文物鉴定定级材料(纸质及PDF文档)与拍摄照片等一并提交。
(2)可移动文物或陈列品资产的照片拍摄要求:
至少拍摄基础六个面6张照片(即每90度一张,周围4张,顶和底各1张),平面的字画或书信等正反面拍摄;(2)有破损或者特殊标记处要另外加拍照片;(3)5000万像素以上;(4)照片编号填写入《可移动文物登记汇总表》(附件1)或《陈列品资产登记汇总表》(附件4)中。
(3)新入藏的可移动文物或陈列品资产以购买形式获得,需要进行报销的,应制作两份纸质《可移动文物信息登记卡》或《陈列品资产信息登记卡》,一份用于报销的,另一份按要求到档案馆登记备案。
3、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老师
联系电话:88273226。
联系邮箱:yjshen@zju.edu.cn
联系地址:西溪校区艺术楼C座610室。
附件1:《可移动文物登记汇总表》
附件2:《可移动文物信息登记卡》
附件3:《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
附件4:《陈列品资产登记汇总表》
附件5:《陈列品资产信息登记卡》
档案馆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