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校史研究分会工作规则(第七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校史研究分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是我国高等学校校史研究机构和校史研究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办学路线,贯彻"双百"方针,开展高校校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推动校史研究、编撰与交流工作,发挥校史存史、资政与育人功能,总结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经验,探索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高校教育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接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具体领导、监督和管理,并聚集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学术立会、服务兴会、规范办会、创新强会”的理念,积极开展以下基本业务:
一、推动会员单位深入开展校史研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探讨校史研究中的共性问题;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服务;
三、开展与高校校史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编辑高校校史研究学术书刊和信息资料;
五、依法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建校历史较长、有常设校史研究与展示机构,或对我国高校校史具有研究兴趣,并出版或发表校史研究成果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和个人,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或个人提起申请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本会欢迎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会议;
三、优先获取本会和成员单位出版物及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
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和本会规则;
二、承担本会委托任务;
三、向本会汇报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连续2年未缴纳会费等同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单位及其人选;
(五)领导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本会办法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开展工作。秘书处设在秘书长单位,本会挂靠秘书长单位。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项活动的策划与落实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单位及其建议人选;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等权利。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上级部门支持;
二、会费收入;
三、团体、单位和个人及企业的捐赠,接受捐赠办法另订。
第十四条 经费由秘书长统一管理。根据理事会批准的预算和办法开支。主要用于:
一、本会日常工作;
二、会议和学术活动;
三、编辑出版书刊资料;
秘书长至少每2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规则实施本会规则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备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活动终止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善后事宜在主管部门领导下由本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