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类型:新闻动态作者:张燕发布日期:2014-10-11浏览次数:19314

浙大档发〔2014〕4号

    根据浙政发〔2013〕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和浙文物发〔2014〕306《浙江省文物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特制定《浙江大学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现发各有关单位,望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与意义
    本次普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针对可移动文物开展的普查。浙江大学是可移动文物收藏的重要机构,也是本次教育系统普查的重点单位,我校配合国家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国情国力调查,意义非常重大。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是健全我校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校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校的战略工程。做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校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可移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增强我校可移动文物管理和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力,提升我校文化软实力。
    二、普查范围与内容
    根据浙大校办〔2013〕17号《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学校于2013年9月30号正式启动了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通过对全校81个单位的摸底调查,以及2014年省普查办专家组的实地走访,初步认定我校图书馆、档案馆、艺术与考古博物馆、文物与博物馆学系、教育学院、地球科学系、生命科学学院、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等单位收藏有符合本次普查范围的可移动文物,疑似可移动文物的数量总计22万余件,约占全省可移动文物的5﹪。文物类别包括古籍图书、档案文书、竹简、书画、陶瓷器、铜器、钱币、玉石器等,以及古生物化石、动植物标本等自然类藏品。
    三、普查工作组织与职责
     1、成立浙江大学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罗卫东
    副组长:马景娣、胡志富、胡放
    成  员:计财处、图书馆、艺术与考古博物馆、教育学院、文物与博物馆系、地球科学系、生命科学学院、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等单位负责人。
    浙江大学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普查办)设在档案馆。
    2、校普查办负责做好学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负责学校可移动文物管理系统和网站建设与管理维护;负责编制普查经费预算;负责向浙江省文物局提交需认定文物纸质资料,向国家可移动文物数据库提供全校可移动文物信息资源。
    3、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普查工作,尽快组建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本单位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负责将本单位的普查文物信息数据登录到学校可移动文物管理系统。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严格按照《馆藏文物登录规范》(WW/T0017-2013)以及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馆藏自然类藏品登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
    2、校普查办将依托浙江省普查办公室加强各单位普查工作的督查和指导,根据需要及时安排专家进行业务指导,组织针对性培训,协助做好文物的信息采集登录工作,以确保工作的科学、规范、高质量。
    3、各单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确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确保人员、文物、数据的安全。
    五、时间安排
    1、2014年10月15日前,各单位上报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2、2014年10月20日前,各单位上报经省文物专家初审通过的可移动文物基本清单(册);
    3、2014年12月30日前,各单位(除图书馆外)应完成总量的50%可移动文物登记卡信息的填报工作;
    4、2015年6月30 日前,除图书馆古籍图书外,各单位完成可移动文物影像资料上传,完成本次普查工作;
    5、2015年12月30日前,图书馆完成馆藏古籍文献普查工作;
    6、2016年12月前完成本次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验收与总结工作。
    六、经费保障
   各单位根据收藏文物的种类、数量,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经费预算,由校普查办进行汇总、统筹考虑,与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共同拟定经费预算报告上报学校。

 
                                                                            浙江大学可移动文物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