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浙江大学档案证明专用章”的通知
类型:新闻动态作者:金灿灿发布日期:2020-06-11浏览次数:3655

各单位、各位师生校友: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更好地服务师生校友,目前档案馆已在学校行政服务办事大厅开设档案服务窗口。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为满足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档案馆两处同时提供查档服务的需求,进一步规范、优化档案服务,现启用“浙江大学档案证明专用章(1)”、“浙江大学档案证明专用章(2)”圆章2枚。

    原档案业务章6枚“浙江大学档案馆学籍专用章(研)”、“浙江大学档案馆学籍专用章(★)”、“原件已归档 浙江大学档案馆 年 月 日”、 “浙江大学档案馆业务章(★)”、“浙大档案馆复制件”、“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浙江大学档案馆”(图片见附件)作废。

    为适应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电子签章要求,满足远程电子查档服务需求,同时启用“浙江大学档案证明专用章(1)”、“浙江大学档案证明专用章(2)”电子公章。

    特此通知。

 

浙江大学档案馆

2020年6月10日

附:拟作废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