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教办〔1993〕429号)有关规定,在总结和吸收近年来档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浙江大学立卷部门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2014年3月修订)》,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立卷部门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2010年5月修订)》(浙大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大学立卷部门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2014年3月修订)
浙江大学档案馆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