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学生档案内容,经研究决定,对浙大发学〔2006〕15号《浙江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作以下补充调整。
第五条“学生档案材料收集范围”第6项“毕业材料”类,增加“毕业证书复印件”;第7项“学位材料”类,增加“学位证书复印件”。
请各学院(系)在下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前,做好复印件归档工作。复印件上要求写明“复印于原件”字样及复制时间,并加盖所在学院(系)党委公章。
党委组织部
档 案 馆
党委学工部
党委研工部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