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
类型:档案法规_地方法规发布日期:2011-09-16浏览次数:3722
浙委办[2003]65号 
(2003年11月10日)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各方面关心支持档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进档案事业发展,成效明显。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档案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档案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还不够,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等。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一)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档案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先进文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工作已经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各项事业基础和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各级档案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走新型档案工作发展之路,大力推进档案服务利用社会化、档案工作管理法制化、档案资源结构多元化和档案基础工作信息化,努力构建管理体制优、基础设施好、信息化程度高、服务功能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现代档案事业体系。 
    二、创新档案服务工作
    (二)进一步拓展档案服务领域。各级档案部门要坚持把服务大局放在档案工作任务的首位,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对馆藏档案的整理、研究与开发,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同时,进一步增强服务大众意识,拓展档案工作服务领域,加大档案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力度,努力满足社会公众对档案信息的利用需求。各级档案馆和机关档案室保存的档案,除确需继续保密的以外,都应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大力创新档案服务机制。重点抓好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建设和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各地要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政务信息公开体系,并加强设施建设和技术服务。要把档案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创建范围,并作为“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四)积极推进档案服务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档案中介服务,加快推进档案服务社会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档案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在承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转移职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制度建设着手,加强对档案中介机构的监管,严格实行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档案法制建设 
    (五)深入开展《档案法》宣传教育。各地要把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到普法教育整体计划,列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档案法制意识。 
    (六)加强档案法规体系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浙江档案馆网设置原则与布局方案》、《浙江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涉及新领域档案工作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认真总结档案工作经验,修订完善《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和《浙江档案馆管理规定》。今后,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系统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应报送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七)支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法定的档案执法机关,各级政府要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维护其执法权威性。各级档案执法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依法加强对重要档案的监管。各级政府举办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应当安排当地档案部门人员参加,档案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技改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制度,凡未经档案专项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整体验收。 
    四、加快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 
    (九)重视发挥档案馆设施建设在文化大省建设中的作用。各地要按照“四位一体”的功能要求,把档案馆建成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保管基地、利用档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现行文件集中向社会公开的中心和档案资料信息服务中心。从明年起,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文明城市考核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的要求,把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文化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2003年至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 500万元用于对各地档案馆建设的补助。档案馆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独立建造,符合现代档案馆各项功能的要求。 
    (十)推进档案馆装备现代化。档案馆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安保、温湿度自控、楼宇智能和垂直运输系统等现代化设施,以确保馆藏档案安全和高效运行。档案馆及其设施应专立专用,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挤占挪用,已挤占挪用的,必须限期搬出。 
    五、强化档案资源建设 
    (十一)国家档案资源建设要从源头抓起。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档案资源建设,严格文件材料归档制度,任何个人不得把职务范围内形成的档案材料据为已有,拒绝归档。列入各级档案馆进馆范围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工作。 
    (十二)加强档案收集工作。各级综合档案馆要着眼社会需求,扩大档案收集范围,改善档案收藏结构,增强社会活动等方面的鲜活内容。特别是要做好对重大活动、重要声像档案的收集。省档案馆要加强对党和国家领导来浙视察检查工作,重要外宾来浙访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以及调研、考察等形成的声像等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有关方面应尽可能安排省档案馆人员到活动现场拍摄档案资料。同时,注意做好社会各类组织、知名人士、社会公共活动等典型个体档案的收集。各级档案馆还要通过各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重要档案资料的征集工作。对散存在社会上的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各级综合档案馆有优先征集权。鼓励集体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或寄存档案。 
   (十三)科学整合国家档案资源。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国档案馆网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合理确定国家档案资源的归属和流向。县(市、区)一般只设一个综合档案馆,不设部门(专业)档案馆。省直机关单位和省辖市各机关单位设立部门(专业)档案馆,须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论证许可。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类档案馆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责确定收集档案的范围,不得任意扩大。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进档案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城市档案中心和机关档案中心的新模式。 
    (十四)加大对档案资源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综合档案馆的重要档案征集费、重点珍贵档案抢救费、档案日常维护费和档案研究开发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六、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 
    (十五)加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将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纳入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实现文档管理一体化。各机关要按照国家档案局《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和《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妥善做好电子文件的保真、保密和保存工作。所有电子档案都要列入各级综合档案馆的接收范围,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移交进馆的具体业务技术标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十六)加快实施数字档案馆工程。各地要认真研究制订档案信息数据库建设规划,尽快建成档案目录数据库、重要档案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档案数据库。抓紧档案馆“三网”建设,“十五”期间,各级综合档案馆都要建成局域网,连通党委、政府网,逐步实现档案信息的远程在线查询。省档案馆要尽快建立全省档案信息目录检索中心,努力建成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数字档案馆;力争到2007年,杭州、宁波市档案馆要建成全省示范型数字档案馆,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县档案馆普遍建成数字档案馆。 
   
七、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十七)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各地要把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把档案工作列入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考核。各级各部门都要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每年要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档案工作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档案工作,为档案事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十八)切实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档案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各级档案局(馆)的领导班子,加大档案系统干部任用和交流力度,增强档案干部队伍活力。加强机关内部档案人员配备。县以上机关、团体的档案人员配备要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乡镇机关要依法履行档案管理职能,设置档案管理岗位,明确专(兼)职档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