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摘要)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档案工作,可以使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档案工作涉及的领域更加广阔、内容更加丰富、需求更加多样,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省档案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档案事业发展不平衡,依法治档意识和能力不强,档案开放和利用服务水平不高,基层基础建设有待加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对于促进浙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不断开创我省档案工作新局面。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走向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为根本要求,以健全完善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为目标,以建设法治档案、智慧档案、民生档案、平安档案、活力档案为主抓手,加快建设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工作强省,努力推动我省档案工作走在前列,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作出积极贡献。
二、积极推进依法治档
(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并不断完善党委和政府领导、档案部门归口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和落实领导档案工作制度,为档案部门依法管理档案事务提供条件。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依法设置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履行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各级档案部门要全面正确履行行政管理和保管利用职责,强化档案行政执法、安全监管、资源建设、信息化建设、抢救与保护等职能。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大力支持档案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省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本系统、行业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各级专业档案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各地要健全档案工作基层组织网络,确保基层档案机构和人员到位。强化乡镇(街道)档案管理服务和监督指导职能,村、社区及其区域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要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收集保管本单位档案并提供利用。各单位要加强档案工作基础建设,提高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档案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一批档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争取5年内基本形成涵盖档案工作主要领域的地方档案管理制度体系。重点加强重要人物、重大事件等档案资源建设,档案信息化、档案安全监管以及档案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定。开展档案法规规章实施后评估工作。推进地方档案标准体系建设。
(五)提升档案行政执法能力。依法强化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形成部门联合、专项跟进、社会参与、反应迅速、查办有力的档案行政执法机制。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执法检查,提高执法监督指导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提供支持、创造条件,适时开展档案工作专项督查,重视档案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
(六)推进档案治理机制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机关档案机构和人员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发挥档案学会、档案文献收藏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作用,积极构建有效平台,依法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鼓励并规范建立民间档案馆。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档案事业发展基金。积极稳妥推广政府购买档案事务服务,规范并支持档案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参与档案事务。引导开展家庭建档工作。支持个人保管、展示其收藏的档案,并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或寄存档案,对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加快构建档案开放服务新格局
(七)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统筹国家档案资源归属和流向,制定实施档案资源建设规划,把民生档案纳入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各单位要依法履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类档案的职责,并按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在机构改革、企业改制、行政区划调整等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规范档案流向,妥善进行档案处置,严防档案流失。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依法集中接收保管本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各类档案(包括电子档案,下同),同时,要不断扩大档案接收范围,接收本级各单位所属机构的档案,依法接收各行业系统的民生档案,强化重点建设、重大活动、重要人物、地方特色等优质档案资源的接收工作。有条件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要通过整合档案目录、档案信息、档案实体和设置分馆等形式,整合本级其他专业档案馆的档案资源。支持和鼓励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整合同一单位内不同部门、同一地区各档案馆(室)及不同地区档案馆(室)的档案资源,形成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档案馆(室)集中统一管理的档案资源管理架构,建立健全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
(八)完善档案利用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档案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统筹安排,积极推进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努力提供一站式服务,做到便民利民。各级档案部门要拓宽服务领域和途径,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群众能力。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不断拓展档案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加大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力度,为党委和政府提供深层次、高质量的档案信息产品和服务。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强化档案服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功能,努力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服务。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实施城乡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深化异地查档、跨馆服务工作,逐步实现档案查阅利用服务在乡镇(街道)、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平台上的全覆盖,提高档案公共服务水平。
(九)推进档案文化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档案文化建设作为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实施浙江历史文化记忆工程,推进浙江档案文化精品工程,开展浙江记忆示范基地建设,构建集记史、存史、展史于一体的档案文化建设体系。把档案馆作为文明城市(县城、城区)创建内容,把乡村记忆基地纳入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内容。深化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通过举办展览、运用新兴媒体建立记忆文化网络平台等形式,提升档案文化传播力和影响力。
(十)加大档案开放力度。各级档案部门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开门办档,加大档案向社会公众开放力度,推进档案鉴定开放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积极构建百姓走进档案、档案走向社会新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档案工作交流纳入友好省份、友好城市交流范畴,推进境外档案征集和交流工作,支持档案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四、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十一)积极推进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各级档案部门要建立完善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移交和长久保存标准和制度,开展电子文件管理系统认证工作,推进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常态化,确保电子档案长久保存和利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全面落实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移交和管理制度,对具有保存价值的业务电子文件应按要求一并归档、统一管理,做到应归尽归,确保档案部门实现对电子文件形成、积累和归档的全程监督指导。
(十二)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各地各单位要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列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人、财、物,力争到2020年全省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全部建成数字档案馆,县直机关以上档案室、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室全部建成数字档案室,积极推进其他单位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加快推进规范化数字档案馆、示范数字档案室建设。加快存量档案数字化和增量档案电子化步伐,积极推进文档一体化、馆室一体化、馆际一体化建设,提升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水平。
(十三)全面融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档案工作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内容,统筹考虑,同步推进。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同步实时归档与接收机制,确保政务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规范管理、安全可靠、合法有效。各级档案部门要积极参与政务服务网建设,履行数据存档、安全监管、信息服务等职责,同步推进全省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建设。
(十四)积极服务智慧城市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智慧档案作为智慧城市规划、建设和评估的内容,统筹安排推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档案大数据平台。各级档案部门要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一体化智能化档案管理形态和服务智慧城市有机统一的智慧档案。加强智慧档案服务智慧城市建设的研究,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和评估机制,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数据管理、存档保存和整合共享等服务。
五、确保档案安全
(十五)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党委、政府是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建设主体,要把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把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档案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到2020年底,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均要建成面积达标、设施完善、功能齐全、节能环保,具备档案安全保障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新型公共档案馆。推进档案安全装备装具现代化,切实改善档案馆(室)保管保密条件。
(十六)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各级党委、政府是档案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防范体系。各级档案部门要提高档案安全统筹规划、行政监管和技术保障能力,建立完善覆盖全面、制度健全、手段先进、保障有力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备份,对重要电子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安全防护体系、档案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和重要档案灾备机制,推进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载体的安全保密管理,推进涉密档案和重要档案的存储介质检验和认证工作,确保长期可用。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档案安全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和档案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把档案馆(室)列入重点保护范围,确保档案安全受到危害时得到优先抢救和妥善处置。
(十七)完善档案安全监管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档案安全监管工作列入平安浙江建设重要内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档案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档案登记备份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机制,积极推进重要及涉民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与专业档案业务数据的登记备份工作,实现与公文类、业务类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等档案资源建设工作的有机衔接,确保档案安全保密。各地各单位要加大档案安全保密检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生档案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档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的内容,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要明确分管、联系领导,定期听取档案部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保障。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大建设项目要做到建立档案与开展专项工作同步进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把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落实分管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十九)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档案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将档案资料征集、抢救保护、安全保密、信息化、现代化管理、服务利用、档案文化建设、档案科研、教育培训、陈列展览、设备购置和维护等方面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当地经济发展、财力增长而增加投入。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绩效考核,提高使用效益。
(二十)强化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档案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改善领导班子专业结构。重视和加强档案专业人才培养。把档案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交流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布局,切实加强档案干部教育培训。加强基层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县以上单位档案人员配备要与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类经济开发区要按规定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乡镇(街道)机关要明确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参加上岗前培训,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要把档案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公务员培训内容,推动档案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档案主题宣传、典型宣传、成就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档案工作的良好氛围。 2014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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