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档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档案馆工作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对来馆查阅档案者要热情接待,积极耐心地提供利用服务。
二、查阅利用馆藏开放档案:
1、各学部、学院(系),机关各部、处,校直属单位,后勤系统等部门(下简称校所属机构)和本校人员或校外单位或个人,可持有效证件(教职工凭工作证或身份证,学生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填写《浙江大学档案查阅利用登记表》后,即可查阅,如需复制则委托档案馆人员办理。
2、外籍人员查阅馆藏档案,需报告档案馆领导,须持国家有关部门介绍信或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查阅利用其他部门的非公开档案或保密档案:
1、校所属机构或本校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填写《浙江大学保密档案查阅利用登记表》,经该档案的立卷部门领导(例如:党群类、行政类档案经分管校领导与党办、校办主任批准、校保密办备案;科研类档案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保密工作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人批准)审查同意后,方可查阅。
2、校外单位或个人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经档案馆审核,报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四、借阅档案人员要对档案安全、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带出、抽拆、涂改,阅毕归还时,应当面清点注销。
五、馆藏档案原则上限在馆内查阅,不得借出,如因特殊需要借出,本校人员凭所在单位(盖有公章)证明,填写《浙江大学档案借出审批单》,经档案馆馆长批准,方可外借。出借档案不得转借,更不能丢失,借出档案须按期归还。馆藏的保密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外借。
六、本校所属机构为工作需要查阅档案不得收费,复制档案收回成本费;校外单位与个人、 校内师生员工为个人目的利用馆藏档案的,按学校规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