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浙江大学档案鉴定、销毁规定
类型:档案法规_规章制度发布日期:2011-09-18浏览次数:4463
    档案鉴定、销毁是优化馆藏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 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浙江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对已满保管期限的馆藏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校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 
    二、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申请销毁报告,并附销毁档案清册一式二份。 
    三、鉴定小组人员根据销毁清册认真复核清点拟销毁的档案.无误后签字,档案馆和有关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申请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由档案馆组卷归档。销毁档案时,由档案馆和有关部门共同派员送造纸厂现场监销。